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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地方骨干财源企业扶持政策

作者:张掖市工商业联合会(张掖总商会)来源:发布时间:2017-08-08人气:1421

张掖市地方骨干财源企业扶持政策

 

   (一)用电量较大的铁合金、碳化硅、电石、水泥、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由工信、电力部门认定,并结合直购电价情况核算动态电价补贴。

   (二)对现有本地骨干企业纳税增量(以上年为基数)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工信、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认定,并按照新增地方税收10%、20%、30%、40%的标准核算补助。

   (三)对总部在市外的纳税企业,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市,或将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改组为法人公司的,以及对我市具有总部经济特点的跨区域经营企业,采取由总部统一销售外地分公司产品等方式增加我市地方税收的企业,由工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认定,并按其新增地方税收50%的标准核算补助。

   (四)楼宇经济项目及入驻企业由工信、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认定,并照项目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10%的标准核算补助。对入驻企业按上缴地方税收20%的标准核算补助。

   (五)按批准建设期限或约定时间竣工的市级重点项目,由工信、统计、财政部门认定,并按照基准利率的50%核算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

   (六)对新建成(投产)企业当年纳税总量达到3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工信、国税、地税部门认定,并按缴纳地方税收20%、30%、40%、50%的标准核算补助。

   (七)对新增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工信、国税、地税部门认定,并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请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资金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核算。

   (八)对纳入全市农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目录并出口产自本市农产品的加工企业,由工信、农业、畜牧、商务、国税、地税部门认定,并按照当年上缴地方税收30%的标准核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奖励资金。

   (九)对新入驻我市的银行、证券、创投、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由工信、金融办、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组织认定,并根据入驻机构的规模核算一次性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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